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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托和中泰信托遭重罰 上海信托200萬罰額最多

上海信托和中泰信托遭重罰代價幾何

“強監管真的來瞭!”面臨近日接踵而至的信托公司被罰事件,多位業內人士如是感慨。2017年12月22日,總金額330萬元的五張信托罰單給信托業驚雷一擊。公開資料顯示,2017年銀監會對信托業共做出行政處罰19起,涉及信托公司16傢,罰款總額825萬元,該數據雖較2016年的1930萬元大幅下降,但由於2016年受罰的公司僅7傢,且有平安信托1650萬元的單一超大罰款墊底,所以2017年的監管處罰實際上更為嚴格、精細。

“2017年的監管主要是行業基礎制度建設與違規處罰並重,尤其是加重瞭處罰力度,具體處罰涉及關聯交易、房地產、業務信息披露、通道業務合規性等方面,並未特別集中,體現瞭監管對於信托公司業務運行合規性的整體關註。”北京某信托公司研究負責人對《投資者報》記者說。

上海信托200萬罰額最多

在12月22日銀監會發佈的對5傢信托公司的處罰信息中,近年新晉銀行系公司上海信托因“在開展信托貸款業務過程中,內部控制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被責令改正並重罰200萬元,成為2017年被罰最多的信托公司。

同批被罰的還有平安信托、陸傢嘴信托、金谷信托、國民信托,分別被罰處20萬元、40萬元、50萬元和20萬元。其中,金谷信托、國民信托還因違規,相關責任人也受到瞭紀律處分。

這也讓12月成為信托2017年公示處罰公司最多的月份。有觀點稱,5傢信托公司收領罰單與日前備受關註的廣發銀行違規擔保案有關,但由於這5傢公司都以回避態度未正面回應《投資者報》記者對違規事靜電機推薦項的問詢,細節如何尚不得而知。

但處罰的力度是否完全取決於違規的程度?業內認為在事實認定外,各地監管認定標準的不同也會對結果造成影響。“信托公司是屬地監管,處罰力度與違規程度的關系很難量化,不排除有過於嚴格的地區。”華東的一位信托公司中層管理者對《投資者報》靜電油煙處理機記者說。

中泰信托股東陽光化難題

而同是上海公司,中泰信托2017年除瞭因往年的不規范項目受罰,年末還遭遇瞭監管對公司股東陽光化歷史遺留問題的“最後通牒”。

11月8日,由於2015年公司通過自主支付方式向借款人發放較大金額貸款時未采取有效措施,放任借款人將貸款資金用於股票交易,中泰信托的“舊賬”在監管檢查中被翻出。

據《投資者報》記者瞭解,監管行政處罰的項目是中泰信托2015年成立的一個固有資金貸款項目,公司以自有資金向借款人發放1億元流動資金貸款,後發現該貸款輾轉被用於股票交易。據悉,項目已於2016年正常結束,本息均全額收回,但此次仍被罰款90萬元,是2017年行業罰額第二高。

“雖然項目未造成經濟損失,但我司在該項目運作過程中確有審慎不足之處,應予深刻反省,切實整改。”中泰信托相關負責人告訴《投資者報》記者,目前公司已嚴格落實監管意見,加強固有業務的合規經營與管理,靜電機系統性地完善相應制度,並進一步嚴格按照國傢法律法規和監管要求合規經營。

與此同時,由於公司實際控制人陽光化工作一直未有實質性進展,開展部分機構業務時違反瞭不得承諾信托財產不受損害或保證最低收益的規定,12月14日,上海銀監局對中泰信托下發《審慎監管強制措施決定書》,要求公司暫停新增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存續集合資金信托計劃不得再募集。

滬上一位知情人士表示:“銀監的行政處罰書通常是公開的,但監管措施決定書很少公開。中泰信托的第二大股東新黃浦是上市公司,這次被公開是因為中泰信托向股東匯報瞭銀監決定,新黃浦根據上市公司信披要求公佈的。相比業務上的問題,中泰信托股東陽光化的問題或許更加棘手。”

公開資料顯示,截至2016年末,中泰信托股東總數6傢,持股10%以上的股東包括華聞控股、新黃浦和廣聯投資,三者分別持股31.57%、29.97%和20%。

但這三者關系錯綜復雜。其中,華聞控股持有廣聯投資63.71%股權,華聞控股及廣聯投資分別持有上海新華聞50%的股權,上海新華聞持有新黃浦25%股權,是新黃浦的第一大股東。而北京國際信托-德瑞股權投資基金集合資金信托計劃則持有華聞控股100%股權,但信托計劃的委托人未知,因此中泰信托的實際控制人成疑。

業內認為,以限制集合信托業務的方式實施監管,實際是在向股東“亮劍”。對此,中泰信托上述負責人表示,公司的信托計劃持股問題是歷史遺留,該信托計劃早在2012年已向監管機關正式報告,股東新黃浦也按監管要求披露瞭詳式權益變動報告書。而自監管機關提出實際控制人陽光化的要求後,中泰信托及其董事會克服困難,正竭力敦促相關各方有序推進實際控制人陽光化工作。

但據《投資者報》記者瞭解,上述信托計劃的部分次級受益人股權結構過於復雜,拒絕落實監管要求,且拒絕配合辦理信托計劃結束事宜,最終使中泰信托股東陽光化問題成為難點。

新一年嚴監管繼續

嚴監管是否能觸動公司利益?百瑞信托研究員王亞楠表示:“一紙罰單給信托公司帶來的後果遠不止罰金,更重要的是對後續業務開展、聲譽及監管評級等方面的負面影響。首先,信托公司受行政處罰的直接影響是,眾多需單獨申請資質的業務會直接被排除在外。其次,由於信托公司有主動披露受罰信息的義務和網絡信息傳播的快速性,行政處罰會對信托公司造成極大影響,不管是投資者選購信托產品,還是同業選擇合作夥伴,甚至資產方在選擇融資機構時,都會根據信托公司的聲譽來考量。再者,雖然監管評級具體的打分細則未公佈,但是‘行政處罰’很可能成為監管評級的減分項。《信托公司監管評級辦法》已明確監管評級結果將直接影響信托公司所能開展的業務種類及監管機構的監管方式等,所以如果因一紙罰單影響到監管評級,就真的因小失大瞭。”

多位業內人士在接受采訪時預計,2018年仍將是嚴監管之年,處罰力度會保持高壓,同時監管部門也會根據業務風險狀況及時出臺監管政策。

(責任編輯:蔣檸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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